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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大学生就业合同案例

分类:Civil 作者:弘一律所 来源:弘一律所 发布时间:2019-06-17 00:00:00

  高先生问: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,与一沿海城市某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。在与公司协商的过程中,公司以解决户口为条件,要求我至少为该公司服务5年。如果我在5年内申请离职,就必须支付3万元违约金。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?

  律师解答: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。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解决劳动者的户口、住房或配偶工作等为条件,要求劳动者必须为企业服务若干年,如劳动者提前离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。这种现象在企业招聘应届大学生时,尤为突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2条对企业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限制,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,使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,才可以约定服务期。该公司以解决户口问题来设定服务期的约定是无效的。

 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5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两种,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。除此之外,用人单位均不得约定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。所以,如果公司仅仅约定以你提前离职为由要求你支付违约金,也是无效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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